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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工民主党:设立“民族团结一家亲”基金
2017-01-22 12:50 来自: 统战部

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地区,这片占我国国土面积六分之一的美丽神奇土地,养育着维吾尔、汉、哈萨克、回、柯尔克孜、蒙古族等47个民族的两千多万人口。多年来,新疆各族人民携手并肩、团结奋斗,共同开发、保卫、建设着祖国西部边陲这块辽阔富饶的疆土,共同缔造了新疆悠久的历史,形成了各族人民之间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和深厚情感。

在新时期新形势下,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“新疆的问题最长远的还是民族团结问题”“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”。2016年10月,自治区党委部署在全疆开展“民族团结一家亲”活动,这是进一步巩固发展民族团结的有力抓手,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成功经验,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必然要求,是推进脱贫攻坚的有效途径,是转变干部作风的现实需要。我们要始终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,以实际行动积极响应自治区党委的号召,深入开展 “民族团结一家亲”活动,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,让民族团结之花开遍天山南北。为此,提出如下建议:

一、在自治区、地州、县市设立“民族团结一家亲”基金。“民族团结一家亲”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、单位经费提成、接受企业和社会捐赠以及申请中央补助等方式筹集,实行党委统一领导、政府全面负责、民族事务部门具体管理。

二、把贯彻落实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》和开展“民族团结一家亲”活动结合起来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评选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、家庭、村组(社区)、乡镇(街道)、市县(区)和地州(厅局)等。加大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力度,营造民族团结浓厚健康氛围,进一步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责任感、使命感和荣誉感。

三、参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及各省区经验做法,制定“民族团结一家亲”基金的具体使用原则办法。

1、作为“民族团结一家亲”活动专项补贴资金,减轻各级财政和干部职工经济负担,保障结对认亲活动深入长久持续开展。

2、用“民族团结一家亲”基金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,奖励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、受到县市以上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单位和个人。

3、对评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家庭、个人,给予一次性奖励,如:民族团结进步事迹特别突出,在自治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,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,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励;民族团结进步事迹突出,在州、市(地)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,提请州、市(地)人民政府(行政公署)授予荣誉称号,并给予不低于三万元的奖励;民族团结进步事迹比较突出,在县(市)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,提请县(市)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,并给予不低于一万元的奖励。

四、将“民族团结一家亲”活动作为自治区各级平安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比主要内容,实行“一票否决”。对发生案件、事故和严重问题导致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集体、个人,取消其个人、家庭乃至村组(社区)等一定范围的单位参加民族团结进步评比资格。

五、继续探索丰富“民族团结一家亲”基金的多样化功能,在表彰奖励和支持帮助各民族结对认亲、联合创业、扶贫济困、守望相助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,全力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。(农工党新疆区委会 责编:刘元明)

编辑:丁贵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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