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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革:关于对微信营销进行规范管理的建议
2016-11-11 11:43 来自: 统战部

在互联网、移动网络普及的今天,一种在微信圈的新兴营销方式在手机上网用户里逐渐普及,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喜好用手机在微信平台上购买商品和服务,人们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,也会有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。

由于微信营销是近年来才兴起的,目前涉及微信非法营销的监管依据仍然是以《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为主,对广告宣传、知识产权方面,仍以《广告法》、《商标法》为主,但这些法律在具体执法程序中都暂未增加网络监管的许多要素,同时微信营销又缺少工商登记和注册程序,对于个人申请的公众账号,不需实名制,这为不良商家开了方便之门。通过微信平台、商家和消费者建立私人账户进行信息沟通和商品交易,一定程度上避开了监督管理,给依法监管微信营销带来了较大执法风险和困难。

目前,微信营销存在的问题有:

一是卖家藏头露尾,虚假宣传陷阱多。在微信营销模式下,消费者往往对卖家公司名称、注册信息等一无所知,在无形中给交易埋下了隐患和风险,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,想投诉也无据可依,维权之门难找。卖家无一例外地高调宣传物美价廉,吹嘘子虚乌有的“名牌”产品低价出售,以吸引消费者眼球;更有部分不法商家发给消费者“钓鱼链接”谎称支付链接,个人存款账户安全没有保障。

二是点赞赚噱头,假把戏真忽悠。商家为聚集人气和关注,常常推出转发集满多少“赞”送奖品活动,然而,商家承诺奖品并非总是兑现,也有不少商家通过各种理由推托,最后不了了之,忽悠消费者。

三是假冒伪劣充斥,商品质量堪忧。微信朋友圈里商品出售一般展示方式很简单,一张图片配上几句说明文字,没各种必要的参数,也没评论,很难知道商品的真正品质,极易让不良商家“钻空子”,仿制销售各类“傍名牌”商品或三无产品欺骗消费者。

建议:

一、健全《广告法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法律法规。规定对违法发布微信广告、点赞有奖宣传承诺不兑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,使微信营销的违法行为监管有法可依。

二、探索建立微信实名制。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原则上,逐步探索微信实名申请、实名管理模式,完善微信电子商务商家身份认证、工商注册、信用评价等等,从源头上进一步解决微信违法行为调查难、查处难的问题,规范网络交易行为。

三、加大平台监测力度。建议工商部门着力将微信营销的监管纳入日常监管体系,加大资金、人才投入,建立网络监管业务知识学习的长效机制,充分利用现有的执法巡查系统,积极探索增加网络巡查的相关项目,细化巡查监测操作流程,严厉打击微信营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。

四、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。工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公安、通信、文化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,努力建立与外部的网络监管信息平台的资源共享机制,切实加大对虚假宣传微信广告,通过微信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。(民革新疆区委会 责编:邓红)

编辑:丁贵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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